一、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使轄下場域能有效利用、管理及維 護,鼓勵從事影像紀錄者記錄優美山林影像畫面及推廣珍貴自然 資源,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受理電 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拍攝 影片,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機關受理申請單位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 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機關 業務情形下出借。 四、 申請單位應於借用場地前三個工作天檢附影片腳本(劇本)或企 劃書,併同切結書(如附表)向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借 用。 前項場地申請,如同時涉及本署嘉義分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 化資產管理處,統一由本署嘉義分署受理,並由該分署協處與阿 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場地、火車或站體拍攝事宜。 五、 經同意後之使用、拍攝相關規定如下: (一) 腳本(劇本)或企劃書應與播出內容相符。 (二) 遵守機關管理規定,並接受機關管理人員指導。 (三) 必要時,應自行聯繫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並通知機關 知悉。 (四) 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應於拍攝完畢後回復 場地原貌。 (五) 道具、車輛使用或人員入出,不得影響機關公務進行。 (六) 未經許可,不得燃放煙火、爆竹或製造噪音。 (七) 不得毀損機關之設施或動、植物。 六、 申請單位於拍攝期間,如有前點以外影響機關業務、擾亂公共秩 序或有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機關得立即制止,必要時,並得廢 止原核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