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

:::
保安林是森林環境為特定公益功能為目的而設置之保護林,藉森林植物之樹冠、枝、葉、幹等截留雨水、被覆地面以減少沖蝕保護土地,或藉植物擴展之根系固著土壤、增加土壤孔隙,達到鞏固土石、涵養水源之作用。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則以林木構築成屏障,阻擋來自海洋之強風、鹽份之侵襲,達到防風防潮之效果。台灣四面環海、季節風明顯又多山、多雨、多颱風,地質年輕脆弱,編訂足夠與適當之保安林並予良好的經營管理,可減少災害發生,並發揮國土保安作用。

本分署經管之保安林,大多設置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集水區水庫河川流域,屬偏遠的深山峻嶺,其目的是為鞏固山區地質破碎帶之土石,減少崩塌發生,維護土石穩定,以保護下游地區民眾之安全;或為涵養水源,增加水量,改善水質、保護水庫,確保足夠民生用水。另外設置於城鎮近郊或沿海地區之保安林因不屬於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範圍,稱之「區外保安林」,這些林木係因應局部性環境條件而劃設,以保護較小區域範圍內多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或為提昇生活品質。例如在海風強勁之沿海區域有防風、飛砂防止、潮害防備保安林,用以保護後方村落房舍及田地;重要之公路鐵道經過地區劃編有土砂捍止保安林,防止落石坍方影響交通;而在民眾聚集之地區亦保留相當之衛生保健保安林、風景林,用以淨化空氣品質,並提供民眾休閒活動的綠地公園。

本分署遵照森林法、保安林經營準則、保安林施業方法、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等相關法規,並參酌不同保安林目標需求之特性,落實轄區內保安林之經營管理。為預防水害、風害、土砂沖蝕、崩壞,及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維護景觀、自然保育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森林法設置保安林,本分署轄管共計82號保安林,面積合計約52,998公頃,期以發揮國土保安功能,增進社會公益。
瀏覽人次:19384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