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屏東縣恆春半島遭銀合歡強勢入侵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積極移除銀合歡,並配合獎勵造林政策進行造林復育,避免銀合歡重新萌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今發布施行「屏東縣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補助作業要點」,依銀合歡入侵占比分級補助,期透過移除入侵植物接續造林復育,打造恆春半島永續生態環境。 申請土地區域條件 受理地區:屏東縣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牡丹鄉、枋山鄉、獅子鄉。 土地類型: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國有土地出租之造林地、公有土地出租之造林地。 土地區域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條規定。 山坡地:最小面積≧0.1公頃 非山坡地:最小面積≧0.3公頃 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山坡地最小面積≧0.1公頃 銀合歡之覆蓋率或株數所占比例達20%以上。 當年度已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規定申請獎勵造林獲受理,或同時提出申請。但於114年8月18日至12月31日間申請獎勵造林獲受理者,得於115年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獎勵造林申請) 土地區域於112~113年未向本署屏東分署或屏東縣政府申請並領取銀合歡收購費用。 註:114年8月17日以前申請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規定,不論繼續辦理至20年獎勵期滿、申請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其土地區域均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移除補助級距 銀合歡所占比例 每公頃補助(元) 80%以上 16萬元 50%~未滿80% 12萬元 20%~未滿50% 8萬元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應備文件 銀合歡移除補助申請書 申請人之身分或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部落: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但受理機關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同意之文件 申請土地區域為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同意書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土地區域已獲受理之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影本 受理機關及核准機關 土地權屬 受理機關 核准機關 本署經管之國有土地出租造林地 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本署屏東分署工作站 本署屏東分署 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地、私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申請土地區域所在地之屏東縣鄉(鎮)公所 屏東縣政府 移除期限申請人應於當年度10月15日前完成移除。註:115、116年申請之案件,因配合造林季節需要而有展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於當年度9月30日前,向受理機關申請展延,最長得展延至次年4月30日。 銀合歡移除補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