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河川兩岸造林及海岸林空隙地造林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102-06-20
- 編修日期:102-06-20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21741785號
(一)目的:為增加河川景緻,豐富河川兩岸生態,穩定河岸,及加強海岸空隙地林相更新,強化海岸林防風、定砂之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河川兩岸造林: 1.不實施造林地區 台灣山高河短流急,為避免洪水氾濫,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設有堤防之河川,應以實施堤後造林。下列地區不實施造林: 相關法規規定禁止種植高莖作物地區。 河川洪峰可到達地區。 2.可實施造林地區:在法規許可河川兩岸實施植生之範圍內,林帶寬度依現況規劃,建議栽植寬度以20至50公尺為宜,應栽植多樣性樹種,以達水土保持,增加河川景緻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