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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1-12-31編修日期:091-12-31發文字號:林秘字第0911760559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一)林秘字第 09117605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
一 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民權益,期使本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授權規定,辦理違反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行政罰鍰案件,依循一般法律原則予以適當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民眾爭議,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 本裁罰基準系考量違反人之行為所造成林地面積損害、林產物材積損害、違規次數等因素而訂定,罰鍰分級表如下:
附表:罰鍰分級表
三 處分依據: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三規定。
四 處行政罰鍰時,對於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行為地點、當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後之態度均應詳細審酌,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裁罰金額,依法開具處分書。
五 各處行使裁量權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一)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二)開具行政處分書內容應具體明確。
(三)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應遵守比例原則即:
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六)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六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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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