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加強森林護管人員工作成效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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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88-10-06編修日期:088-10-06發文字號:林政字第25893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政字第 25893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森林護管工作,提升護管人員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考核護管工作,原則上得於每季派員前往每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抽查一次(巡邏箱數不定),各處應於抽查時提供護管人員有關林地及森林經營資料及鄰接原住民保留地、原野地及公私有林之經營情形供抽查人員參酌,並就護管人員對上述各項業務暨對護管林班界址之了解程度進行考核。

三、林管處處長應於年度內至每一工作站分批召集全站護管人員宣示加強護管措施並強化雙向溝通,以提振工作士氣。

四、林管處應不定期派員至現場抽查,並於抽查時利用無線電對講機抽測護管人員之現場工作情況。

五、林管處暨工作站負責巡邏箱之抽查工作,每月不得少於總箱數百分之五。巡邏箱之抽查人員,於抽查時應注意抽查地點附近林地之狀況,以作為考核依據。

六、林管處各工作站主任每個月應至轄區現場抽查,每個巡邏箱全年至少應抽查一次,並作成抽查記錄報林管處備查。

七、護管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非職務內之工作,且非經站主任核准,不得任意離開現場。違反上述規定者以曠工論,並按日扣薪。如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積滿六日以上或一年曠工累積滿三十日者,應予解僱。

八、護管人員經抽查發現以下情形者:
(一)冒名代為巡視,巡視人員及冒名者均予以記大過二次解僱。
(二)巡視記錄有不實記載經查明情節重大者,予以記大過二次解僱。
(三)一個月內未執行巡視次數少於規定次數一次者應給予警告。少於二次者申誡二次。少於三次者記過一次。少於四次者記大過一次,主辦人申誡二次,主任申誡一次,林區承辦人員督導不周連帶處分申
誡一次。少於五次記大過一次小過二次,少於六次者,應予解僱,主辦人記過一次,主任申誡二次,林區承辦人申誡二次,股長申誡二次,課長申誡一次。

九、護管人員奉調辦理林班交接時,監交人員應確實至現場督導交接事宜,確實督導護管人員明確瞭解巡視林班之範圍、界址,及各項施業狀況,並應將林班相關資料移交清楚,作成交接記錄後報林管處核備。

十、林管處暨工作站對護管人員查獲違反森林法案件時,應把握時效,迅速處理,賞罰分明。護管人員一年內累計其巡視區內遭盜伐、濫墾、濫建、擴建而未發現查報處理者,經他人查獲或舉發,查證屬實者,第一次(件)記過一次,第二次(件)記大過一次,第三次(件)記大過二次,予以解僱;工作站及林管處林政主辦及主管人員連帶處分。前項未發現者,其被盜伐立木材積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或被害山價一百萬元以上;被新濫墾超過一公頃以上;擅開道路一公里以上者,護管員應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工作站及林管處林政主辦及主管人員連帶處分。一年內巡視員於轄區內對現場違規違法案件能及時查獲處理者應予獎勵,每人贓俱獲查獲一次(件)記嘉獎一次,五次(件)以上記大功一次。

十一、林管處於每年應推舉具特殊貢獻之護管人員二名,詳列具體事跡報本局接受考評,先由業務單位初核後,再提本局考績委員會考核評估後,推選年度傑出森林護管人員乙名,由局長親自頒贈金質獎牌乙面,並記大功一次,核給公差七天,免費觀摩考察本局所屬森林遊樂區。其餘名額為優秀森林護管人員,記小功一次,獎狀乙紙,核給公差三天,免費觀摩考察本局所屬森林遊樂區。

十二、凡獲評定為傑出森林護管員之轄管工作站主任及林政主辦暨林管處林政主辦、保林股長、林政課長,比照敘獎各記功一次。評定為優秀森林護管人員之轄管工作站主任及林政主辦暨林管處林政主辦比照敘獎各嘉獎一次。

十三、獲評定為傑出或優秀森林護管人員,得連年參與遴選。

十四、傑出與優秀森林護管人員推薦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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