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單位出借場地拍攝影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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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090-01-17編修日期:108-03-18發文字號:林政字第1081720116號
  • 林務局90年1月17日林政字第901720019號函訂頒
  • 林務局108年3月18日林政字第1081720116號函修訂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受理電影、電視或傳播公司等(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甲方受理申請借用場地拍攝影片案件,以具有教育性、推廣性及研究性之影片優先,商業性之影片或廣告次之,並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出借場地。
三、乙方應於借用場地三天前檢附影片腳本(劇本)或企劃書及切結書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能借用,如播出內容與原腳本(劇本)或企劃書內容不符者,其一切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若損及甲方信譽,甲方有權追究相關責任,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燃放煙火、鞭炮、製造噪音,使用之道具、車輛、人員不得影響甲方公務之進行。
五、乙方拍攝影片時,如需警察機關協助派員維持秩序,應事先自行聯繫妥當並知會甲方,拍攝期間之安全措施,概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使用場地時,應遵守甲方之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管理人員之指導,若有違反者,甲方得立即收回所借場地,乙方不得異議。
七、乙方如因拍攝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場景,應於申請借用場地時敘明,並於拍攝完畢後回復場地原貌。
八、乙方之員工、臨時人員或圍觀群眾如有損壞(傷)甲方之設施或動、植物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九、乙方在拍攝影片期間,如有影響甲方業務、妨礙觀瞻、有礙風化、擾亂公共秩序或其它足以發生危險之虞時,甲方得立即制止繼續拍攝,若因而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且不得異議。
十、乙方申請之場地,如同時涉及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時,統一由嘉義林區管理處受理申請,並由嘉義林區管理處負責與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協調有關場地、火車或相關站體拍攝等事宜。
 
申請單位:填具切結書及影片腳本(劇本)向相關林管處、農航所及林鐵處申請。

林管處、農航所及林鐵處:審核相關文件,出借與否均以公文答覆,如出借場地則另派員陪同拍攝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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