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森林火災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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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1-11-28編修日期:111-11-28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111721178號
一、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支援時機:
(一)於森林火災發生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主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支援請求,或由本會主動派員協助者。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會支援者。

三、災害處理支援項目:
(一)森林火災防救技術之協助。
(二)緊急動員救火人員支援救火。
(三)緊急支援森林火災防救機具。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支援程序:
(一)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若因森林火災火勢漸大,需救火技術之協助或增援人手、機具協助撲滅時,得視需要通報本會支援。
(二)森林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各單位應即承中心指揮官之命,支援執行防救任務。
(三)本會接獲通報,隨即連絡林務局動員相關林區管理處救火隊趕赴火場救援。
(四)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救火隊到達火場後,應立即向火場指導官報到,報告救援人數、攜帶工具等,並請分派救火工作。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森林火災應變中心應隨時將火情與本會保持聯繫。

五、支援作業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及位置圖等。
(二)建立聯絡方式:指定聯絡人員及電話。
(三)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絡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四)其他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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