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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2-10-24編修日期:112-10-24發文字號:林主字第1121770442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天然災害林業災情查報系統,迅速掌握受災情況及有效處理復建工作,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本作業注意事項所稱林業天然災害係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等致發生林業損失之災害。
三、各單位(機關)配合本署辦理林業天然災害查報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轄內國有林、公有林、私有林、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三)臺灣大學實驗林管理處、中興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林業試驗所、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林業有關單位負責各該轄區內國有林、私有林、國有林租地造林及林業設施與治山防災工程發生災害之查報。
(四)本署及所屬辦公廳舍之災害損失,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構)秘書室分別查報。
四、災害查報項目
林業設備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交通運輸設備、電訊設備、員工宿舍、辦公廳舍、森林防護設備、治山防災工程、森林育樂設備、其他等八項。
林木損失(速、詳報)
查報項目為林木、苗圃、幼齡造林木、竹林、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涉及養蜂場設置之森林蜂產品、臺灣山茶)、森林副產物-竹筍等項目。
五、災害查報聯繫人員應由各單位(機關)遴派一人負責,其查報程序如下:
速報:災害發生後每日上午十時及下午四時前,負責查報聯繫人員應查明災情,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傳真等填報方式,並應於災害發生後二日內速報本署,本署並根據各單位(機關)所查報之資料,彙整報送農業部。
詳報:災害停止後七日內,各受災單位應編製詳報經機關長官核章後,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本署;本署應於災害停止後十日內,彙報農業部。
上述規定之速、詳報災情報告時間,若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配合農業部彙整災情之需要延長之。
六、各單位(機關)災害查報聯繫人員異動時應以網際網路線上填報方式報送名冊(包括服務單位、姓名、辦公室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送本署備查。
七、災情資料具有時效性及立即性,各災害查報人員應嚴守時限完成資料之報送,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經主管核准並指定相當人員切實代理。
八、網際網路線上填報系統:「林業天然災害查報系統」,網址: https://disaster.fores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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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