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公、私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砂、墜石、泮冰、穨雪等害所必要者。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依據森林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申請保安林之編入,應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並附位置圖備載下列事項: 申請編入之保安林名稱、位置圖及其面積。 編入之理由。 申請人姓名、住址,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