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國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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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申租國有林地作為探、採礦用地者,應先依礦業法規定向礦業機關申請,經礦業機關核定用地,及作為土石採取用地,應先依「土石採取規則」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經縣、市政府許可核發採取許可證,再據以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應備書件,向當地分署申請外;餘應符合森林法第八條所列得出租要件,填具申請書並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8條備妥相關書件向當地分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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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用國有林地申請書 odt odt 檔案大小:17KB 下載次數: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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