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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凡於林地內從事林產處分、造林、礦業、防砂治水、森林遊樂及其他工程之業者應於取得合法開工許可後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分署重要作業地區防火安全檢查要點」規定,於完成防火設備後申請安全檢查。
作業流程
一、 業商﹝者﹞或承採人於取得合法開工並完成防火安全設備後即應向該管之工作站提出申請。
二、 如屬授權範圍者即由工作站派員前往檢查,否則由工作站轉陳分署由分署派員會同工作站執行檢查。
三、 經檢查合格者即可開工,如不合格應待改正並再經檢查通過後,始得開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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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