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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一、 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國、公有林林產物採運完畢後十日內,採取人應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跡地檢查。
二、 林業保育署轄管之林地承採人,填寫申請書後應向該管工作站提出申請。
三、 如屬授權範圍者即由工作站派員前往檢查,否則由工作站轉陳分署由分署派員會同工作站執行檢查。
四、 查驗結果,如確無越界、盜伐等違反法令或契約情事,授權範圍者由工作站陳報分署備查後;非授權範圍者由分署報林業保育署備查後由分署核發給作業完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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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