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保安林竹木伐採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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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農業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農林字第三一五九一九四A號令修正發布)。 
保安林經營準則(農業部七十八年九月一日七十八農林字第八一三三八八○號令會銜經濟部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經(七八)礦○四一八五五號令發布施行)。 
臺灣省保安林施業方法(臺灣省政府八十年四月十一日八十府農林字第一六一○四三號公告)。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申請採伐位置,是否為其承租地。 
採伐竹木之原因,是否符合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保安林經營準則暨保安林施業方法之規定。 
承租林地營造保安林人,可依承租合約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林區工作站申請採伐,並由受理工作站審核處理後依分層負責之權限層轉上級核處。 
依據分層負責之規定各級政府之權限如次: 
申請林木材積未滿二百五十立方公尺或竹未滿五萬支者由工作站初核(20天)、分署複核(15天)、林業保育署核定(10天)。 
申請林木材積二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百立方公尺或竹五萬支以上未滿十萬枝者由工作站初核(20天)、分署複核(15天)、林業保育署核定(15天)。 
申請林木材積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或竹十萬支以上者由工作站初核(20天)、分署複核(10天)、林業保育署複核(10天)、農業部核定(5天)。 
公私有保安林申請砍伐之初核單位為縣市政府(20天),複核單位為林業保育署(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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