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屏府行法字第10718658801號 令 制定「屏東縣政府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山域登山活動意外事故預防管理,維護人民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進入山域進行縱走攀登、徒步健行、山野探勘、技能訓練、攀岩、溯溪、路跑、露營或相關山域戶外活動。 二、管制山域:指地理位置座落於本縣行政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