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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班地暫准建地與永久屋,林務局本於公平與一致性原則處理,且不影響原耕作權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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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針對高雄第一參選區王齡嬌居住正義直播記者會,林務局屏東林管處回應:88風災過後高屏山區受災嚴重,行政院98年8月28日公布『莫拉克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劃定若干風災特定區域,特定區域中有居住事實或設籍的受災居民可申請永久屋居住,當中即包含部分該(屏東)處轄管國有林地內暫准建地居民;遷村政策本意為原山區居住地已為受災區或經認定受災風險高的地區,長遠考量不適合久居,政府另提供地質穩定安全的區域予受災居民安居之所;又行政院在原條例立法當下已規範經強制遷居遷村者,承租公有土地得終止租約。而居民與高雄市政府簽立的永久屋贈與契約書條款也規範居民一旦搬入永久屋,即不得再回居住地居住,否則將收回永久屋。該處依當時法令及政策意旨,在確認國有暫准建地承租人有入住(入籍)永久屋後,開始輔導承租人離開原受災地。
    因有部分承租人反映在原居住地區較永久屋易謀生,基於尊重民意,該處讓承租人自行選擇永久屋或原暫准建地二者擇一居住。在該處自106年持續輔導承租人至今屬於該類態樣者已有將近半數承租人依政策辦理二擇一保留居住,部分不願意配合政策的承租人,該處為維持政策一致性及公平性,仍給予相當寬限時間後,辦理終止林班地建地租約宣告後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承租人若覺得回原山上建地居住較容易謀生,在放棄永久屋情形下,該處一直都有保留和解同意原暫准建地續約的空間。
    至於二擇一政策對永久屋居民原山上耕作權是否有影響,暫准建地係考量時代背景因素下特許暫時保留既有林班內房屋供原有居民居住。每筆建地租約面積大多5百平方公尺以內,目的係專作居住使用,本非作農作造林使用,故該處處理暫准建地並不會改變原居民有無農耕權之狀態;近二年為振興山村經濟,林務局對於國有林地內可種植的樹種早已有相當程度鬆綁,本(108)年林務局亦已發布林下經濟政策,林地已可養蜂、種植金線蓮、段木香菇及木耳等具相當經濟利益之物種,已努力朝不影響原有林地水土保持原則下開放經濟作物,為山區林農創造利基及經營林地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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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752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