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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山坡地,想要申請林業署的獎勵造林,請問需具備甚麼條件才能參加?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土地部分: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有森林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山坡地造林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申請人部分: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請問為甚麼要課徵回饋金?其繳費性質是否等同於稅捐?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係森林法第48條之1授權訂定,依照其立法意旨,在於藉付費制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同時獎勵並實施長期造林, 以減緩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此係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所繳納之回饋金均納入依森林法第48條之1所成立之林務發展基金專戶,用以支應山坡地之獎勵造林發給獎勵金之工作。換言之,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所造成之生態影響,透過此一機制於其他地方營造森林,以為衡平。
請問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對象?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所定,山坡地開發利用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又本辦法第4條所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亦即,凡山坡地開發利用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項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即負有繳交回饋金之義務。
請問回饋金的計算方式為何?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規定如下:
一、林業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之計畫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各開發利用程度類別之乘積比率(6%~12%)計算。
二、無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毗鄰或鄰近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請問回饋金的通知繳交程序為何?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一、在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前,由林業主管機關依照前述方式計算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
二、如屬分期施工者,繳交義務人得比照水土保持保證金之分期繳交比率額度,分期繳交回饋金。
三、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
請問甚麼情形下,不需要無需繳交回饋金?
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山坡地獎勵造林?
如符合上述條件,請您備妥下列文件,公、私有地部分直接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國有地部分,逕洽本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大學實驗林地部分,逕洽各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一)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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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