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8 正確版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運用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7年1月19日 林政字第1071601087號函核定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9年8月12日 林政字第 1091630670號函核定實施 一、依據 (一)林務局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綱要計畫 (二)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志願服務計畫 二、目的 為落實森林保護工作,強化林地巡護並遏止盜伐案件發生,透過召募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以下簡稱調查監測志工)協助屏東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森林巡護、濫墾及盜伐等不法林政案件之通報工作,以落實本局公眾參與及維護國土保安與森林生態資源等重要政策目標,特擬本要點據以施行之。 三、召募與甄選 (一)志工召募甄選除公佈本處「國家森林志願服務計畫」及其相關附件,另應擬定召募簡章,其內容包括:目的、對象與條件、人數、報名時間與方式、甄選方式、教育訓練與任用、服勤內容、相對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宜及必要附註事項等。 (二)召募簡章發布通路:1、寄發簡章至有關機關、學校及社團;2、發布新聞;3、網路公佈,包括本處網站、林務局「國家森林志工的家」網站及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三)甄選流程:1、書面初審;2、面試複審;3、通過面試複審者,需簽立「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志工培訓意願書」(附件一),完成基礎訓練課程及特殊訓練之實習訓練課程(含室內、室外課程與實地見習)後,經檢覈且同意簽立「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志工服務約定書」(附件二),始成為本處正式調查監測志工。 四、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課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共計6小時。已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參加相關機關所辦理基礎訓練課程之相關證明者,可免接受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之實習訓練規劃 1.實習訓練應含室內、室外課程至少32小時。 2.課程規劃原則包括: (1)林務局及本處的基本介紹(包括發展沿革、主要業務內容及重要政策等)。 (2)本處國家森林志願服務計畫及其相關規範之認識。 (3)服勤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說明。 (4)巡護路線之環境資源介紹及監測調查技巧與實務(包括環境地理、植物、動物等)。 (5)基礎救護及應變處理。 (6)其他相關課程。 3.完成實習訓練課程且通過檢覈,始成為實習志工。 4.實地見習:實習志工應參與隨隊見習,至少4次(期間不計列服勤時數, 不支給服勤補助)。 5.完成實地見習且通過檢覈,發給結業證明書,並簽署「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志工服務約定書」,正式任用為本處調查監測志工,並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已持有服務紀錄冊者則不再重複發給。 6.訓練、實習、檢覈依規定辦理,惟相同內容之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可相互抵認,訓練課程是否屬相同內容由本處認可。 (三)特殊訓練之專業成長訓練規劃 1.專業成長訓練每年最低辦理總時數至少24小時(含室內、室外課程)。 2.課程規劃原則包括: (1)環境資源課程:服勤地點及路線之環境資源介紹研習。 (2)政策計畫課程:如因應政策及重要計畫推動之相關培訓課程。 (3)強化志願服務動機、精神與意義之課程:著重在志工服務自我成長與自我實現之教育目標。 (4)外部參訪與觀摩交流學習課程(ICS演訓及空中機降吊掛觀摩等)。 (5)其他相關課程(如漂流木辨識、高科技器材之運用及埋伏技巧等)。 五、任用及編組 (一)任用: 1.實習期滿通過後,發給結業證書,於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後正式任用為本處調查監測志工。運用課室應同時完備志工資料庫之建置。 2.本處志工採一年一聘制,每年服勤達規定服勤時數,且於服勤期間未發生退場、違反規定等各項情形時得續任,續任志工以年度志願服務證為識別憑證。 3. 本處調查監測志工應遵守倫理守則、林務局及本處之相關規定,參與教育訓練,並善盡志工之相關義務。 (二)任務編組 1.本隊設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大會選舉之,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對內負責推動隊務,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因應隊務需求設置各組幹部,由隊長提名數人至主辦課室決定之,以協助隊務推動,負責辦理各項相關事宜。 六、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內容 備註 林政工作 登山及C級巡護路線巡護、監測與通報 協助防範盜伐、濫墾案件及協助舉發違法獵捕等案件 發現非法侵害森林與生態資源之情況,主動通報林管處、工作站派員處理 發現重要出入口可疑人車主動通報林管處、工作站處理。 協助防火及重要步道兩旁燃料清除 其他行政協助 七、管理 (一)服勤規則 1.調查監測志工年度服勤時數至少應達72小時,每半年應達36小時。如遇天然災害、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預期因素致無法服勤時,經志願服務隊自治幹部會議同意,並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者,則不受年度最低服勤時數限制。 2.最低服勤時數及點數計算方式: (1)年度最低服勤時數應達72小時,如為國家森林之友,則以36小時為最低服勤時數。 (2)服勤時數計算方式,以實際報到開始(不含前往報到路程)至簽退計算,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3)除正確登錄服勤時數外,另換算服勤點數,作為獎勵機制的計算單位。原則統一以1小時轉換為1點。 (4)每年志工應接受至少16小時之專業成長訓練課程,志工參與其他機關(構)或於同機關內跨區、跨隊辦理之專業成長訓練,於同一年度內得提送本處志工運用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得抵免同一年度之訓練時數。若超出24小時(含室內、室外課程)者,可採加計點數以茲鼓勵。 3.服勤點數換算標準及點數加計項目說明: 服勤點數換算標準及點數加計項目說明表 類型 項目 說明 A、志願服務登錄之時數換算 A-1一般服勤時數換算 服勤1小時換算1點。 B、特殊服勤條件之時數換算 B-1較偏遠服勤地點加計點數 以服勤里程數計算者,自志工運用管理單位(林區管理處或工作站)所在地起算30公里為基準,至服勤地點之起點單程每超過10公里加計1點,單日額度以8點為上限(例:林區管理處至服勤地點之起點單程需45公里,加計1點)。 B-2特殊節日服勤加計點數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假期為依據(含連續假日調整): (1)春節:點數以3倍計算。 (2)端午節:點數以2倍計算。 (3)中秋節:點數以2倍計算。 B-3支援「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加計點數 支援本處「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任務且全程參與,每次任務加計30點,每年加計額度以90點為上限,惟年度服勤時數需達48小時以上,始加計點數;倘未全程參與以A-1項計算。 B-4特殊或困難業務服勤加計點數 年度服勤時數需達48小時以上,始加計下列各項點數,每年加計額度以50點為上限,並由本處評量加計點數,各獎勵點數額度上限: 巡護路線(由本處認定): (1)特殊:每日加計額度10點。 (2)困難:每日加計額度20點。 其他業務:由本處審議,具特殊或困難性質任務,每日加計額度10點。 C、鼓勵相關參與之時數換算 C-1擔任隊長、幹部加計點數 由本處評量加計點數,擔任各幹部每年加計點數額度上限: 隊長者:每年加計額度30點。 副隊長者:每年加計額度25點。 分(小)隊長者(組長):每年加計額度20點。 副分(小)隊長者(副組長):每年加計額度15點。 其他各幹部者(顧問):每年加計額度10點。 C-2參加教育訓練及培訓時數換算 參與本處舉辦或受調派參加之專業成長訓練課程總時數超過24小時,且持有證明者,以每超過2小時計1點。 另自行參加其他機關、單位舉辦之訓練課程,其性質與本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專業成長訓練課程相近者,得檢附課程行程、內容(講義)、結業證明等資料,送請本處考核小組審議同意計列時數後,併入總時數計算。 C-3行政協助、調派參與會議、考核小組或活動時數換算。 1小時換算1點。 C-4 其他獎勵加計點數 由本處同意及評量加計點數,各獎勵點數額度上限: 投稿文章:本處業務或志工相關文章每篇加計額度10點。 協助出版品:每項出版品加計額度30點。 提供林政案件資訊:查獲犯罪行為人每件加計額度50點。 防止森林災害有功:由本處核發獎狀或獎品,並每件加計額度40點。 於研習課程中擔任講師1次計20點 ※講師加2倍服勤時數(授課),及與學員相同之研習時數值(備課) 其他:符合法規獎勵或經本處同意獎勵項目,每件加計額度10點。 4.服務方式:依服勤地點及方式不同,分別規定如下: (1)必須於時限內至林務局台灣山林悠遊網/國家森林志工的家登錄認養。 (2)服勤當日至各工作站(分站)等指定地點報到,任務完畢並填寫於服勤單上,由本處承辦人員核實。 (3)接獲任務後應嚴守相關保密機制。 5.請假規定:志工經排班,如因臨時有事不能服勤,應在3 天前請假,以利本處作業,並自行聯繫代理人前往服勤。若因緊急事故無法服勤,請在第一時間,以電話通知本處,再以書面請假,以便儘速改派其他人員服勤,避免影響任務執行。 6.服務工作守則: (1)「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前述情形者,本處將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 (2)服勤前,先至服務地點志工簽到處填寫回報單,倘為巡視等外業工作則不辦理簽到。 (3)服勤時,應攜帶林務局製發之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志願服務證。 (4)志工服勤不遲到早退,以便本處共勤人員登記時間。 (5)服勤中嚴守紀律。 (6)在服勤期間,應一律以國家森林志工身分介紹自己,配合運用單位善盡國家森林志工義務,並維持良好形象。 7.統一識別: 調查監測志工服勤時,均須配戴志願服務證、帽子、背心或制服、背包等,作為調查監測志工共同的「統一識別」要件,以展現本志願服務團隊之精神與專業性。 (二)資格保留及退場 1.如遇下列原因,志工得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但以一年申請一次,每次一年,最多得連續申請兩次為限。如遇特殊情形,則應經考核小組同意後辦理。惟自保留資格原因消失且恢復服勤當日起算一年後,得併計先前之服勤年資。 (1)服兵役者。 (2)懷孕及育嬰者。 (3)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行勤務者。 (4)其他個人因素。 2.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予以退場: (1)年度服勤時數未達72小時者,或國家森林之友年度服勤時數未達36小時者。 (2)志工每年專業成長訓練未達16小時;或服勤無故不到累計兩次者。 (3)經發現代簽或謊報服勤者。 (4)在服勤期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言論不當違反法律規章、有損林務局及國家榮譽者。 (5)以志工身份洩漏任務機密,經調查屬實者。 (6)假借林務局或林管處名義向外召募活動,經調查屬實者。 (7)將公有財產佔為己用或出售圖利者。 (8)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不合格者。 (9)違反志工工作守則經查報屬實則記缺點1次,當年度累計3點者,隔年停權一年,累計5點者,則予以退場。 (10)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林管處核可者。 3.年長志工退場機制 (1)年滿70歲者應退場,由本處頒發感謝狀及紀念品以茲感謝。 (2) 年滿65歲,服務滿20年者得退休,由本處頒發感謝狀及紀念品以茲感謝。 4.年長志工退場申請退場,需填寫「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志工退場申請表」,經本處核准後轉任「榮譽志工」。 5.「榮譽志工」由本處發給「屏東林區管理處榮譽志工卡」本人可免費進入本處指定之國家森林遊樂區並使用其停車場,或受邀參加本處志工年度活動、或為本處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提供相關諮詢。 6.上述屆滿應退休年齡者,倘身心健康,無憂影響服勤工作,得經考核小組審核是否續聘之。 (三) 福利措施 1.基本福利 (1)服勤期間得享平安保險,保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2)志工均為無給職、但本處得視服內容、時間、地點以及交通情形,補助交通、誤餐、住宿費或特殊保險等費用。 (3)任職期間憑志願服務證,志工個人得免費進入本處指定之國家森林遊樂區並使用其停車場;且得以新台幣10元優待票進入林務局所屬國家森林遊樂區並使用其停車場。 (4)免費獲贈本處編印刊物。 (5)參加本處為志工舉辦之年會暨優秀志工表揚大會等聯誼活動。 2.相關補助 住宿費及交通費:若因公奉派代表出席會議、研習觀摩或協助執行相關活動,活動主辦單位未能提供志工住宿時,其交通費及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簡任級以下人員計算,並應檢據按實核銷;倘志工配合執行山區巡護之特殊性勤務,確於山中宿營而未能檢據核銷者,得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按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標準二分之一報支。 誤餐費:由志工自備餐食,依據志願服務法給予誤餐費(40元/早餐、80元/午餐、80元/晚餐)。 八、考核 (一)考核小組之組成以7-9名人員為原則,其包括: 1.召集人(由本處一層長官擔任)。 2.林政課課長。 3.志工業務承辦人。 4.人事室代表(1名)。 5.志工代表(2-3名)於年度志工大會由全體志工提名表決產生。 6.其他經本處遴聘之人員(1-2名)。 (二)考核小組之考核項目及其內容說明如下: 項目 內容 任用/續(解)聘 志工年度審核及續(解)聘事宜。 其他與任用續(解)聘相關事宜之審議。 獎勵 1.加計點數之審核。 2. 個人獎勵之審核,包括寬尾鳳蝶獎、長鬃山羊獎、黑長尾雉獎、玉山圓柏獎、國家森林之友等項。 3.傑出國家森林志工之審核推薦。 4.特殊舉薦(如:經通報破案等)。 懲處 1. 檢核未達最低服勤、訓練等相關規定時數。 2.有違「服勤規則」相關規範或相關志工倫理守則。 3.特殊舉發(如:洩密或檢舉投訴等)。 (三)傑出國家森林志工推甄之方式: 由本處分別依三種類型志工資歷、服勤時數、特殊貢獻個人獲獎及參與志願服務較為突出者、特殊貢獻或歷年服勤點數較高等,且未得過林務局績優國家森林志工或傑出國家森林志工者,推選出3名,再由志工服務隊票選出最高票者,為本處推薦之「傑出國家森林志工」。 九、獎勵 (一)依據年度考核成果,對於表現優良的志工個人或志願服務隊給予獎勵。 (二)個人獎勵 1.依據不同類型之年度累計點數,符合以下任一標準者,本處應提報林務局頒 發榮譽徽章及榮譽狀: (1)寬尾鳳蝶獎,年度服勤點數200點(含)以上者。 (2)長鬃山羊獎,年度服勤點數300點(含)以上者。 (3)黑長尾雉獎,年度服勤點數400點(含)以上者。 (4)玉山圓柏獎,年度服勤點數500點(含)以上者。 2.國家森林之友:符合以下任一標準者,本處應提報林務局頒發榮譽獎章、榮譽狀及紀念品,並於特定場合公開表揚: (1)三等獎章: A.曾經三次獲頒黑長尾雉獎章者。 B.連續服務滿十年,未曾受停權及相關處分,且累計點數達1000點(含 ) 以上者。 (2) 二等獎章: A.曾經六次獲頒黑長尾雉獎章者。 B.曾經三次獲頒玉山圓柏獎章者。 C.連續服務滿二十年,未曾受停權及相關處分者。 (3) 一等獎章: A.曾經十次獲頒黑長尾雉獎章者。 B.曾經五次獲頒玉山圓柏獎章者。 C.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未曾受停權及相關處分者。 3.公開表揚:每年應提報上述各獲獎名單予林務局,經審定於特定場合公開表揚;並得去函服務單位、就讀學校或所屬之機構獎勵表揚。 4.傑出志工之推薦:每年度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績優國家森林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暨『傑出國家森林志工』甄選作業須知」相關規範,推薦本處傑出志工參與「傑出國家森林志工」之甄選。 (三)團體獎勵 1.每年度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績優國家森林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暨『傑出國家森林志工』甄選作業須知」相關規範,參與「績優國家森林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甄選。 2.對於本處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績效顯著之志願服務團隊,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推薦表揚。 十、申復 (一)程序:基於志工自我管理之理念,遇有爭端或認為權益受影響者,應向考核小組提出書面請求申復,再由考核小組轉請本處評議小組召開申復會議,而非直接向本處或林務局申復。同一事件申復以2次為限。 (二)評議小組之組成 1. 考核小組於接獲書面請求後,應組成評議小組召開評議會議,評議小組成員為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代表(或志願服務隊隊長或任務編組幹部)5人。本處代表成員1-2人僅列席評議會議。 2.基於尊重志工專業判斷,由評議小組主導申復程序。 (三)評議程序之要求 1.評議會議應給申復人充分陳述意見與提出佐證資料之機會。 2.對於申復人有利之資料應一併加以考量。 3.決議前,申復人應迴避。會議由評議小組以「共識決」方式做成決議(原則上不進行表決)。如無法形成共識,再由小組以「普通多數決」決定。 4.本處代表列席之成員不參與表決。 5.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將結論通知申復人。 十一、經費 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處志願服務項目運用課室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附則 (一)曾任本處五年以上之退休員工70歲以下及本處育樂解說志工,具有本處所需之特殊專長,且有意擔任本處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者,可經本處主辦單位簽奉處長核准後,得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6小時及實習次數4次(每站服勤地點至少1次),報請林務局核准取得本處國家森林調查監測志工資格,始得正式服勤。 (二)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處主辦單位,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由志工自行負責。 (三)本要點陳奉核定後實施,其內容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