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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說明
依據林業保育署107.7.12林政字第1071721656號函規定。考量伐木、整地、新植、補植、撫育為一貫造林作業,按契約之約定,伐採完畢後新植造林之期限為1年;林木新植後1~6年進行撫育,故在伐採及新植造林期間約2年及撫育期6年期間,完成造林後,造林地進行中後期撫育(修枝、除蔓)、因林木病蟲害有施行除害伐、或於林地施肥,必須放置肥料或工具,承租人應提出經營計畫,確係供為營林使用者,始得申請搭建工寮,經分署審認符合需要,得准許設置工寮,工寮完工後,應確實供為營林使用,不得有擅自變更供非林業使用之情形。
(一)基本原則:
1.屬輔導改正造林列冊有案之出租地,如租地現狀已符合換訂9年租約之條件,且有搭乘工寮之必要時,得依本注意事項申請新建工寮。
2.申請工寮地點位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限制或禁止使用之區域,或經相關政府機關公告劃定為禁止建築作業範圍內者,不得核准搭建。
3.租地內有崩塌情形,有致生災害之虞之區域,不得選定為搭建工寮之位址。
4.1件契約以設置1棟工寮為限。
5.工寮屬於農業設施,參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ˋ之意旨,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至有關設置戶籍或門牌編釘,因屬各縣市政府依自治法規辦理事項,從其規定,不列入規範。
6.租地內新建工寮,經承租人報請分署派員完工查驗和格後,不得再為任何新建、增建或改建之行為,日後如須辦理修繕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在原規模範圍內,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第1項之規定,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鐵皮、烤漆板等簡易材料辦理。
7.承租地內經核准新建工寮後,該筆租地嗣後如申請辦理分割轉讓訂約,該棟工寮應附屬1筆租約內,不得隨租約為分割,且於辦理分割轉讓後,該分割後之租約,不得再申請新建工寮。惟屬多人共同承租之租約,承租人申請依分管範圍辦理個別訂約,且該個別訂約後之租地內無工寮者,因其性質與上開分割轉讓之行為不同,故仍得依本規範之規定興建工寮。
8.承租人不得以貨櫃屋之方式施設工寮。
9.承租人新建工寮以不整坡為原則,如涉及整坡,應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面積規範:
1.承租面積未滿0.5公頃者,新建工寮以20坪(約66平方公尺)為限。
2..承租面積0.5公頃以上者,新建工寮以35坪(約116平方公尺)為限。
3.每筆租約新建工寮,不得超過整筆租約面積百分之四十。
(三)高度規範:建築高度限為3.5公尺。
(四)材料規範:
1.新建方式:應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設施,即無建築法第8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無固定基礎之認定,依農業部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辦理)。
2.材料:限為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鐵皮、烤漆板等簡易材料,為穩固上揭材料所搭建之工寮而架設無固定基礎之水泥桿(柱)、鋼(鐵)管、鍍鋅管等。
3.新建工寮於搭建完成後,如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報為違章建築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依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權責依規處理。
4.如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有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者,其興建方式及材料,從地方政府所訂規範,施設面積則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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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