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試辦本分署潮州事業區第33、34林班伐採作業後,留存於現場之剩餘資材,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公告
主旨:公告試辦本分署潮州事業區第33、34林班伐採作業後,留存於現場之剩餘資材,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
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2月19
日林產字第11217407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撿拾區域:本分署轄管潮州事業區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