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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國家森林義勇救火隊運用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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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國家森林義勇救火隊運用管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9年6月16日 林政字第1091609355號函核定實施

一、 依據
(一) 森林法第35條。
(二) 森林保護辦法第17條。
(三) 森林火災防救業務計畫。
二、 目的
為健全森林火災(以下簡稱林火)防災體系,落實屏東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之國家森林義勇救火隊(以下簡稱義勇救火隊)管理與運用,提升林火救災量能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協助林火防救範圍
(一) 義勇救火隊在平時加強林火預防,在林火發生時,立即接受本處(工作站)緊急應變指揮系統指揮協助林火防救工作。
(二) 於本處 (工作站)人員指揮及調度下,志願協助林火防救項目如下:
1、 易發生林火之燃料移除,以降低林火之機率。
2、 林火通報、撲滅及重建復原工作。
3、 防火線及防火林帶整理、維護或新開設。
4、 發現重要出入口可疑人車主動通報本處(工作站)處理。
5、 其他林火防救協助。
四、 招募
(一) 對象:由本處轄區工作站輔導社區林業計畫之申請單位成員或轄管國有林地內承租人及周邊社區居民。
(二) 資格:年滿二十歲、六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 方式:依本處招募人數及報名時間,有意願者向本處轄區工作站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簽立「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義勇救火隊培訓意願書」(如附件二),經審核通過並完成第四點之訓練課程,始成為正式義勇救火隊員,並核發服勤工作證。但未辦理保險前,不得從事防救災工作。
五、 訓練
每年至少完成下列12小時教育訓練,但當年度已受林火防救相關課程者,得提出證明資料申請採認抵免訓練時數。
(一) 林火行為知識訓練。
(二) 救火儀器、器材操作。
(三) ICS運作訓練。
(四) 火場安全規範宣導。
(五) 緊急救護。
六、 編組
(一) 本處所屬工作站義勇救火(各)隊應設置自治幹部,以襄助隊員協助林火防救相關工作之運作,由各隊之義勇救火隊員推選隊長及副隊長各1人(連選得連任),無法產生時由轄區工作站指派,並得由隊長依工作需求分組,無法分組時依轄區工作站需求分組,以分工負責之方式辦理相關事宜。
(二) 各隊分組,下設小隊,置小隊長1名,人數以7名為原則,但得依實際需求增減。
(三) 組織架構及任務編組(含名冊)由工作站陳報本處備查,相關之異動及調整時亦同。
七、 演練
本處(工作站)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救火隊實施林火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義勇救火隊員參加訓練、演練(習)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服裝得由本處提供。
八、 服勤
(一) 義勇救火隊員於第五點之訓練、第七點之演練及本點之服勤,經本處(工作站)通知後,應即依規定時間,攜帶滅火工具,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及簽到(退)。
(二) 服勤期間,本處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服勤裝具。
(三) 義勇救火隊員接獲任務後應嚴守相關指揮系統機制。
(四) 任務完畢後由本處所屬工作站人員填寫於服勤單上(如附件三),並簽章核實。
(五) 義勇救火隊員之服勤工作證,統一由本處製發,並於服勤時攜帶。服勤工作證式樣,由本處定之。
九、 時數計算方式
(一) 以實際報到開始(不含前往報到路程)至簽退計算,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 協助林火防救及代表本處參加或出席會議、訓練、演練(習)或協助執行相關活動皆得採計。若屬社區林業計畫執行範疇,不得列入時數計算。
(三) 其他協助本處林火防救勤務事項。
十、 請假
(一) 義勇救火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准許免除訓練、演練及服勤。
1、 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4、 參加政府機關 (構) 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或進修者。
5、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6、 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二) 經指派任務時,如臨時有事不能執行,應於接獲通知或知無法執行之第一時間,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處(工作站)改派其他隊員執行,避免影響任務執行。
十一、 離職、資格保留及解除
(一) 義勇救火隊員原則採一年一任用制,且於擔任義勇救火隊員期間未違反本要點規定時得續任。但因個人因素離職者,應向本處所屬工作站提出申請,俾辦理退保及解除資格等程序,並繳回服勤工作證及配發之救災裝具。
(二) 如遇下列原因,義勇救火隊員可向本處所屬工作站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
1、 服義務兵役者。
2、 懷孕及育嬰者。
3、 因短期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行勤務者。
4、 其他個人因素。
(三) 義勇救火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資格。
1、 身心障礙無法勝任林火義勇防救工作。
2、 未居住本處轄管國有林地內或周邊社區居民。
3、 最近3年內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4、 假借職務名義,從事營利或非法情事,一經查獲,除立即解聘外,所造成機關之損失,依法追訴。 
5、 年齡不符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6、 未依本要點規定請假,不參加第五點之訓練、第七點之演練或第八點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7、 年度未完成第五點之訓練課程及時數者。
8、 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經義勇救火隊成員召開會議決議者。
十二、 福利及補助
(一) 代表本處參加或出席會議、訓練、演練(習)或協助執行相關活動及林火防救期間,得享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二) 義勇救火隊員均為無給職,但本處得視服勤內容、時間、地點以及交通情形,補助交通、誤餐、住宿或特殊保險等費用。
(三) 相關津貼補助
1. 奉派代表本處參加或出席會議、訓練、演練(習)或協助執行相關活動,其交通及住宿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按「簡任級以下人員」計算,並應檢據按實核支。惟申請社區林業計畫而受補助對象者成立之義勇救火隊則依「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支付,避免重複補助。
2. 住宿費津貼:
(1) 若代表出席相關活動,如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提供免費之建築物者,則不予補助。
(2) 配合執行山區救火之特殊勤務,確於山中宿營者,得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按「簡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二分之一報支辦理
3. 交通津貼:參考公車票價適度調整。但無公車票價可供查詢時,則參考屏東市區公車票價算法計算,8公里以內新臺幣23元,8公里後,每公里2.695*1.05(稅)。
備註:視經費及參考公車票價漲跌、票價算法變更作適度調整。
4. 誤餐費:比照本處森林巡護任務編組特遣隊團膳支給辦理。但若有供餐食,則扣除該餐之誤餐費(40元/早餐、80元/午、晚餐)。
(四) 得免費獲贈本處宣導品。
(五) 擔任義勇救火隊員期間憑服勤工作證,得免費進入本處指定之國家森林遊樂區,並得視現場情形,免費使用停車場。
(六) 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本處所屬工作站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如附件四),與檢附服勤單彙報本處審核後,向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申請核發。
十三、 獎勵
工作站每年得提報林火防救具特殊貢獻之義勇救火隊員一名予本處,經審定於特定時間公開表揚,由處長親自頒發獎狀乙紙及新臺幣500元以下獎品,以資鼓勵;並得去函服務單位、就讀學校或所屬之機關(構)獎勵表揚。
十四、 經費
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 附則
(一) 義勇救火隊員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處所屬工作站,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由其個人自行負責。
(二) 本要點陳報林務局核定後實施,其內容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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