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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42208944號
主旨:解除高雄市田寮區、燕巢區、內門區及臺南市龍崎區編號第2211號土砂捍止保安林部分面積3.856486公頃,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森林法第25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保安林現有面積為3462.799790公頃,其解除情形如下:
(一)高雄市田寮區狗氳氤段一小段911地號等17筆、同區月球段191地號等10筆、同區古亭坑段一小段707地號等7筆,合計34筆土地內,面積計3.828886公頃,現況屬依據臺灣省政府於58年公告「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清理放租之暫准建地及旱地,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所定82年7月21日前,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解除其為保安林。
(二)高雄市田寮區月球段386、440地號等2筆土地內,面積計0.027600公頃,現況為臨台28線道路及建物間之連通道路,屬前揭部分暫准建地解除後之零星土地且位於保安林邊緣,配合地籍界線,有修正保安林界必要,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森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解除其為保安林。
(三)以上合計35筆土地內(其中高雄市田寮區月球段386地號土地內有上開二種不同解除情形),面積共3.856486公頃,經解除後,本號保安林面積變更為3458.943304公頃,詳如保安林解除區域明細表及保安林部分面積解除圖(圖1至圖10),併附解除後保安林位置圖(圖11)。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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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