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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屏東縣政府(112年11月3日屏府農林字第11264229600號)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為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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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公告機關:屏東縣政府地點:屏東縣
(一)本公告自交通 部中央氣象署發佈下次陸上 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自動失效;另撿 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 漂流木不 得裁切,且單支規 格應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 度小於2公尺, 或重 量小於50公斤, 且無政 府註記 或烙印 標記」;如 拾得具 有國有、公有、 私 有註記、 烙印者, 拾 得人應於撿拾 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 自然保 育署屏 東分署 潮州工 作站或恆春工作 站保管,並依 民法第810 條拾 得漂流 物規定辦理; 拾得無國有、公有、 私 有註記、 烙印之 漂流木, 應 由拾得人先行 通報後將漂流木運至 農業部林業及 自然保 育署屏東分署 潮州工 作站或恆春工 作站進 行檢查與登記 , 並得申請 拾得漂流木登 記搬運。 拾得人對於 拾得之 漂流木 ,除自用非營利 用外, 應依森林法第44 條第1 項規定, 設置帳簿,記 載其林產物 種類、 數量、出處 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 追溯管 理作業規範」 申 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 後再行販售。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 應隨身 攜帶國 民身分證 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 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 間撿拾 清理者,得報當地 警察機 關依森林法第50 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 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 ,以電話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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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7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