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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屏東縣政府(113年9月9日屏府農林字第1130105748號)公告:即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為止,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民眾得自由撿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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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公告機關:屏東縣政府地點:屏東縣
(一)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佈下次陸上 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自動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 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應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 或重量小於50公斤, 且無政 府註記或烙印標記」;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 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 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先行通報後將漂流木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進行檢查與登記 ,並得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 拾得之漂流木 ,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 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 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 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 ,以電話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 應隨身 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 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 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話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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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漂流木自由撿拾公告 pdf pdf 檔案大小:1973KB 下載次數: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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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4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