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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公告機關:屏東縣政府地點:屏東縣
(一)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佈下次陸上 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自動失效;另撿拾漂流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
(二)自由撿拾漂流木時, 漂流木不得裁切,且單支規格應符合「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 或重量小於50公斤, 且無政 府註記或烙印標記」;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 有註記、烙印者,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保管,並依民法第810 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應由拾得人先行通報後將漂流木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或恆春工作站進行檢查與登記 ,並得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 拾得之漂流木 ,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農業部「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 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 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 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 ,以電話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三)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 應隨身 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 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 條 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話通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潮州工作站(08-7898630)或恆春工作站(08-8892031)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 ;如有挖掘 、 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93 條之2 第 6款處 新臺幣2 萬 5,000元以上50萬元以 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 利法第93 條之3 第2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不得於水防道 路行駛3.5 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依水 利法第93條之3第4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六)撿拾清理漂流木,須於沿岸海堤區域內或東港鹽埔漁港範圍等管制區域使用機具時 ,應向本府水利處、農業部漁業署等管理權責單位申請許可。
(七)禁止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違者依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款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修復或拆除海堤區域內建造物或其他設施,依水利法第92條之3 第2款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2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 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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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