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092-06-12編修日期:101-03-03發文字號:林治字第1011730068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92年6月12日林治字第0921730195號函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95年3月8日林治字第0951730076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100年3月25日林治字第1001730236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會林務局101年3 月3 日林治字第1011730068 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督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局長指派高階人員兼任之。督導委員三十至四十人,除由局長就本局工程計畫類別、性質,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或相關工作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外,並依本局工程類別、性質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前項督導委員由本小組工作人員每年簽報核定,該委員如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核定,或因工程特殊有個別遴選委員擔任該項工程評核之需要者亦同。
四、本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組成,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作業事務。
五、每次執行督導工程時,由召集人視工程計畫類別、性質,指定二名以上督導委員參與。
六、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督導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入重點督導項目。
七、應辦理工程督導之對象,以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九十為原則。其應督導件數之決定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工程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工程,全數督導。
(二)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工程查核金額之標案,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督導,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但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標案,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督導,以三十件以上為原則。但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三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四)發包金額低於底價七成以下者,或進度嚴重落後、執行異常工程、發現重大疏失或事故之工程或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得優先辦理督導。
八、本局各主辦組、室應於每月十日前,依其主管計畫之計畫別,將合於前項督導對象規定之案件填列工程明細表(如附件一),列表送本小組彙整,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前項規定之督導件數圈選。工程督導除定期辦理督導外,並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以反映施工現況。
九、施工督導報告及追蹤管制:
(一)執行督導時,應填寫「林務局工程督導小組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如附件二),並評定分數;各工程評分值以本小組成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
(二)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場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召開扣點會議,由督導委員視督導缺失情形進行討論決定扣點項目及點數後,塡具「林務局工程督導小組督導品質缺失扣點表」(如附件三)並由督導小組參與人員簽名確認。
(三)督導紀錄應於本工作完成後七個工作天內陳報核閱。
(四)督導發現缺失時,除當場要求改善外,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書表資料,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檢討處理,主辦機關(單位)應即要求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內矯正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與結果表」(如附件四),並將結果依規定期限函報本局備查。
(五)扣點結果亦併同督導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主辦機關並據以依契約扣罰。
(六)督導結果之處理情形應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十、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配合事項: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應予配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十一、督導成績之評定、成績經評定為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上揭加總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二)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督導成績列為丙等且情節重大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十二、本小組執行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計畫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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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