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有林整合經營與輔導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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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1-08-10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111740411號
111年8月10日林造字第1111740411號函修正
一、目的
林務局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整合公私部門資源,營造健康優質的森林,以永續經營的理念,發揮國土保安、生態環境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訂定「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輔導森林經營者,依據土地使用類別容許項目,進行林業、森林遊樂與林下經濟等多元方式經營,以達成兼顧木質及非木質之竹木類林業生產、森林環境育樂、林業經濟發展等多方效益,及提高該規範作業執行效率,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期程
森林經營計畫以審定通過後5年為1期。
三、經營目標及效益
(一)永續林業經營:輔導公私有林永續經營,培育優質高價值林木,提升林主、獎勵造林人或承租人長期林木、竹材生產收益。
(二)提升國產木竹材加值利用:發展國產木竹材利用技術並導入文創及創新產品之加值利用,提昇國產木竹材、疏伐木、枝梢材等林產物的利用價值。
(三)發展林下經濟:輔導林主、獎勵造林人或承租人在森林法、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許可下,進行林下經濟栽植,增進森林所有人短期經濟效益。
(四)建構林產產銷鏈:建立國內木竹材產銷鏈,增加木竹材生產的競爭力及提升國內木材需求量的自給率。
(五)發揮森林休閒遊憩價值:經營優質森林並維護林地健康,營造適合發展森林育樂、森林療癒、休閒遊憩或環境教育等活動場域。
四、輔導機關(構)及輔導區位
(一)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轄管之國有林地租地、國有財產署放租之造林地、國內大專院校實驗林地或實習林場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1. 公私有林地。
  2. 參與造林之農牧用地。
  3. 受理林業合作社成立申請及農會整合經營之林地。
五、輔導對象
(一)農民團體: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項之農會、合作社(限林業)組織之及森林法第19條,依合作社法組織之林業合作社。
(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如基金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協會(社區發展協會)、學術文化學會等)。
(三)農業企業機構:係指公司具森林所有人或具備森林法第4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身分或有合法使用權,且營業項目或商業登記為林業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及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
六、輔導項目及內容
(一)協助組織林業生產團體:在林木、竹林資源密集地區,輔導林業合作團體或組織,整合林業經營資源與人力,包括社會、環境及經濟等各面向,以振興山村發展。
(二_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提供有意願林主、或承租人進行公私有林森林資源清查盤點,就森林及林木資源狀況,邀集專家學者或委託林業技師協助林農辦理森林經營規劃,並編擬森林經營計畫書。
(三)提供森林經營技術指導:
  1. 森林經營管理技術:包括營林週期規劃、森林撫育作業、森林伐採作業及更新作業等。
  2. 木竹材生產及加工利用技術:包括森林材料利用、木竹材文創加工及加值生產利用等。
  3. 林下經濟經營技術:依「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含技術規範)辦理。
  4. 木竹類林產品產銷鏈資訊平臺之建立:包括森林經營技術、木竹材生產及加工利用技術、林產品銷售媒合、產銷鏈整合及林產品供需等。
  5. 森林育樂之發展:包含森林育樂、森林療癒或環境教育等。
(四)協助申辦森林經營相關行政事項:協助提供申請林業相關行政事務流程及資訊,加速林主申請作業程序,如獎勵造林、伐採及採運許可、林業相關之政策性專案農貸、限制伐採補償、天然災害救助等申請。
七、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編撰計畫書:
  1. 前置作業:
計畫書範圍土地需整合30公頃以上且處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土地。
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媒合林主或承租人林主與專家學者、林業技師編擬5年為1期之「森林經營計畫書」(範本如附件2)。
  1. 專家學者進行訪談:收集地方意見及與權益關係人溝通經營意向。
  2. 森林經營者編擬森林經營計畫書時,應收集經營範圍之環境、動植物資源資料(包含:瀕危動物或植物紅皮書之珍稀植物等圖資套繪、文獻資料、數位資料庫等)分析、比對,得參考生態環境檢核表(附件3)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調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應提供本方案相關諮詢、釋疑等之協助。
  3. 森林經營計畫書「經營規劃方案」所羅列之各計畫項目及規劃表(表格),應依作業別分年填列規劃表之地點及規模。
  4. 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所需費用,得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向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申請經費補助。計畫需委請森林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團體(如技師公會)辦理,同時應於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補助計畫並檢附委託之契約書(內容包括委託金額)及單位合法登記文件。經費核撥時亦應檢附完整規劃之森林經營計畫書1份及其他憑證辦理。
(二)審查作業程序:
  1. 森林經營計畫書之審定,係為林務局「行政指導文件」,以作為林業主管機關評估後續受理申請林業相關補助之依據
  2. 森林經營計畫書審查單位及分工:計畫規劃區域如轄管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等機關,則以轄管土地面積比例最多者,為經營計畫書受理及審查主政機關。
  3. 受理機關進行初審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共同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審查形式自訂),經初審後函送林務局複審;屬國有財產署放租之土地,由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受理。
  4. 森林經營計畫書規劃之各項林業經營作業項目,執行時仍須依現行各項法規規定,逕向各該管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5. 申請單位應檢附合法登記文件、計畫範圍內各土地登記謄本,如非屬森林經營主體所有之土地,亦應另檢具「委託(經營)書」及「切結書(至少6年供林業經營使用)」(如附件4及附件5)等文件提出申請。
  6. 森林經營計畫書內容如有缺漏或依現行法規規定不可行,應正式函文申請單位請其修訂或加註說明後再復行審查。
  7. 森林經營計畫書循程序報送林務局審定後,得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及後續實際執行森林經營計畫書分年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區管理處等機關申請補助計畫。
  8. 申請森林經營計畫書補助計畫檢具項目:
(1)申請單位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2)專家協助編撰森林經營計畫書契約。
  1. 森林經營計畫書補助計畫核定後,始得進入核銷補助項目之程序。
八、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補助項目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項目:
  1. 林業機具。
  2. 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
  3. 森林育樂發展。
  4. 辦理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驗證(如FSC森林驗證)。
  5. 公私有造林、撫育及管理(喬木類造林地新植及撫育、竹林類撫育、疏伐作業、造林育苗)。
  6. 森林產業作業道(為森林經營或產業發展之需要,規劃新設或修築森林產業作業道)。
  7. 環境監測(適用範圍:伐採完成後3年內之林地環境監測計畫)。
(二)應備文件:
  1. 經審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書。
  2. 申請者登記合法證明文件。
  3. 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以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上傳列印為依據)。
(三)各申請補助項目注意事項:
  1. 「林業機具」:
(1)限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2)林業機具係指造林育苗、竹木收穫及林下經濟所需之造材、集材、運材、貯存、木(竹)材分等及林產物初級加工生產所需林業機具。
(3)受補助之機具(組)須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以新購或完成組裝為限,並應噴有「○○○年林務局林業機具計畫補助」字樣。
  1. 「辦理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及防治資材」:
(1)限機關、學校、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2)以造林撫育、森林育樂、森林產業作業道以外資材為限。
  1. 「森林育樂發展」:
(1)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民團體、經政府核准立案之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2)森林育樂發展包含森林育樂、森林療癒、休閒遊憩或環境教育等項目,依每案所提計畫內容審查其發展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補助項目不包括硬體設施及設備)。
  1. 「辦理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驗證」(含FSC森林驗證):
(1)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學校(實(試)驗林)。
(2)以辦理驗證所需規費為限(不包含業務費)。
  1. 「公私有林造林、撫育及管理」:
(1)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
(2)造林及撫育面積查核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可自訂機制如利用無人機進行比對或利用GPS現場座標資訊套圖等方式,以查核實際執行面積,查核面積可容許於申請面積正負5%誤差值範圍內。
(3)竹林類撫育跡地查驗,以目測為原則,單桿散生類竹林(如轎篙竹、孟宗竹、桂竹)每平方公尺至少保留1桿、合軸叢生類竹林(如麻竹、綠竹、莿竹)每叢至少保留1/2桿數。
(4)疏伐作業不搬出利用項目,於同一疏伐區位5年內申請一次為限。
(5)依經營計畫書分年辦理育苗作業,以新植造林面積(每公頃株數請參考「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計算所需苗木培育株數,當年度如新植造林未達計畫面積,所剩培育株數則列入留床苗數量。查核方式,申請者育苗完成後通知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林區管理處)派人於苗圃進行盤點並做成紀錄,以為後續核撥經費依據。
(6)5年內同造林區域新植苗木補助以一次為限。
  1. 「森林產業作業道」:
(1)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國內大專院校森林相關科系或實驗林管理處。
(2)申請單位應於經營計畫書森林產業作業道規劃表中敘明各項作業道規劃類型及長度,並提供圖資套繪圖面,憑以申請經費補助。請撥經費款項,須檢附作業道施作前、後照片及其他憑證資料辦理。
(3)新設或修築作業道以水土保持計畫所核定面積或長度為補助依據。
(4)常態性維護補助項目以當年度實際造林或伐木作業範圍面積為基準,計算補助作業道長度上限。
A.計算方式:當年度實際作業面積(公頃)×「森林產業作業道補助每公頃長度上限」×道路面常態性維護每公尺200元。
B.作業道路線、長度之地理資訊套繪圖及坡度圖應標示明確,同一路段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
(5)申請單位應參酌林務局訂定之「人工林作業道設計及施工原則」規劃辦理。
  1. 「環境監測」:
(1)限農業企業機構、農民團體、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2)依審定森林經營計畫書之伐採區域,伐採完成後3年環境監測計畫為限。
(3)監測項目至少包含伐採後之林相變化、林木生長復育情形或其他野生動植物等項目,可依實際需求增加監測項目。
(4)請撥經費款項,須檢附完整監測報告1份與其他憑證資料辦理。
九、年度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程序
森林經營計畫書經審定後,原則於每年6月底前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申請經費補助,計畫申請及審查方式(參酌附件7):
(一)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申請(補助範圍為私有地):申請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編列申請計畫說明書(格式請參酌附件6)向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及審酌申請單位計畫說明書內容,至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補助計畫(附件為申請單位之計畫說明書)後上傳系統及函送林區管理處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應編列配合款並得編列辦理是項業務之行政費用。
(二)透過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申請(補助範圍為公有地或國有租地):申請單位應至農委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補助計畫後上傳系統及函送林區管理處核定。
(三)審定之森林經營計畫書如包含公有地、國有租地及私有地,申請單位得依前述土地類型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申請。
十、森林經營計畫書變更
(一)森林經營計畫書經林務局審定後,為求計畫穩定性及經營策略有效執行,提出變更計畫原則以3年內2次為限。當年度申請變更項目,不列入當年度申請補助項目。
(二)森林經營計畫書後續執行,如無法依原訂期程辦理情,於原審定之工作項目、範圍不變情況下,經營者得具明理由依規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轄區林區管理處同意備查,不需辦理變更。
十一、督導、考核:各主管機關依「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就各補助計畫得不定期參與後續輔導、查證工作。
(一)各林區管理處每年年中應邀及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辦理期中檢討會並做成紀錄(包含當年度核定森林經營計畫辦理情形、執行進度及待協調解決事項等),並副知林務局。
(二)計畫執行過程及結案,各林區管理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及輔導並定期辦理計畫查證工作。
(三)林務局每年計畫執行完畢應辦理檢討會,並視必要得辦理相關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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