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01-08-07編修日期:101-08-07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2211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規範所屬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生產大量且品質優良種子,提供林業經營需求及種源保存,特訂定本要點。
二、母樹林、母樹之定義:
(一)母樹林:又稱種子生產區,係設置於目標樹種之優形林木所構成之天然林或人工林,以生產豐盛優良種子或保存基因為目的。
(二)母樹:具有優良外形的林木以供生產種子或保存優良基因為目的者。
三、母樹林設置時應考量交通便利性、需求必要性及經管實用性等三個原則:
(一)交通便利性:可藉航空照片結合相關圖資(道路、水系等),同時搭配母樹林位置資料(如:地段、地號、林班、小班或座標),進行交通可及性評估。
(二)需求必要性:依據林業經營之需求確認其必要性(如造林或基因保存所需等),並比對轄區範圍內同一樹種(種源)之相關記錄,於獲知種源分布範圍後,依據交通便利性難易與需求必要性之高低,評估其優先順序。
(三) 經管實用性:實用性原則是考量母樹林經營管理(如林木撫育、病蟲害防治)的難易度,以及日後採種的可行性、經濟性等,作為評估該母樹林設置的考量條件。
四、選定母樹時以原生樹種為主,已馴化且有造林價值之樹種亦得以設置。為了確保種源的遺傳品質,母樹以群聚狀態、株數30株以上為原則;惟分布範圍狹窄或列為保育樹種者不受此限。
五、母樹應選擇樹勢旺盛之優勢木,其樹幹通直、枝葉茂盛、冠形開展平衡適度展開、樹形與材質兼優及未遭病、蟲等為害之健壯林木。
六、為促進母樹之生長及結實,得實行施肥、切蔓、刈草、修枝、疏伐、病蟲害防治、外來入侵種防治或以藥劑處理等作業。
七、為了改善母樹林之樹種組成及林分結構,使母樹發育成寬闊的樹冠,進而改善母樹活力、促進開花結實,得施行疏伐作業。具體方法係藉由樹種的生長速度、林分密度、生育地環境及樹齡高低等條件來採取不同的疏伐對象及強度。
八、母樹採種以摘果法為原則;如必須剪取枝條,避免傷及自主幹分生之第1個側枝。
九、林管處新設置母樹林應擬具經營管理計畫經報林務局核定後據以實施。
十、母樹林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現況、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現況、現有設施及現在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三)計畫目標及內容:欲達成之目標、期程、內容。
(四)利用及維護:採種利用,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五)圖籍資料:位置圖、地籍圖。
母樹性狀與物候調查。
經營管理計畫每5年檢討1次。
十一、母樹林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林管處報林務局廢止之:
(一)母樹因傾斜、欠頂、倒伏、病害、死亡或淪為被壓木等,導致健壯母樹數量在15株以下者;惟分布範圍狹窄或列為保育樹種者不受此限。
(二)母樹林設置後因路基崩塌毀損,導致管理及採種不易,且轄區內尚有交通較易到達之相同樹種之母樹林、種子園可取代之。
(三)未來林業經營已無需要造林之樹種。
十二、學術單位或公務機關為研究必要欲進入母樹林採集種子,須經林管處許可始可採集。
前項採集後所應用之研究成果應送林管處備查。
十三、在母樹林區內辦理許可之各項相關執行計畫,不得破壞周邊環境,並應接受林管處之監督,其成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送林管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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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