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100-10-28編修日期:102-10-25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21742721號

100年10 月28日林造字第1001742451號函訂定
100年12 月13日林造字第1001742802號函修正
102年10月4日林造字第1021742551號函修正
102年10月25日林造字第1021742721號函修正第一、二、三點

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依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及原租地造林經終止租約收回林地後之復育造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按森林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故本注意事項所稱排除占用侵害泛指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循前開法定訴訟程序(含租地造林終止租約收回林地之民事訴訟程序)、公告或其他行政程序,收回經管國有林地遭墾植農作物、果(茶)樹、木竹及擅設工作物等。
三、林地收回後各式地上物施作原則如次:
(一)屬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不予更新,但成林狀況不甚理想,得施以補植、除蔓、刈草等相關撫育作業。造林木種類準用林務局租地造林樹種規範。
(二)屬竹林者(含竹木混生):0.5(含)公頃以下採皆伐方式辦理;0.5公頃以上則採帶狀或塊狀砍伐方式,營造成栽植帶後復育造林,栽植帶造林3年後,視林木長成狀況,再評估規劃伐除竹林保留帶及復育造林。
(三)屬果(茶)樹、檳榔及其他農作物者,其施作方式如下:
1、檳榔或經矮化、嫁接處理屬造林樹種之果樹者,先依現況將地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並於間隙地中間栽植造林;撫育期間,對於留存樹頭所萌蘗(芽)生長過盛致影響造林木生長,應砍除萌蘗(芽)部分,俟3年造林木長成後,原留存樹頭再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予以砍除。但對於坡度陡峭經現勘認果樹以不截幹較具水土保持效益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地上物為果樹者,整地時先將現存果樹側枝全數修剪僅留主幹,於空隙地採用橫坡造林方式栽植林木;每次撫育刈草時將果樹側枝一併修剪避免復耕,俟造林木達1.5公尺以上時,再將果樹砍除,砍除後之空隙地再栽植林木,營造複層林。
(2)地上物為檳榔者,如為密植之檳榔,每公頃保留檳榔1,000株,其餘檳榔截幹保留約80公分樹高,採用橫坡造林方式栽植林木,俟造林木達1.5公尺以上時,再將保留之檳榔砍除,砍除後之空隙地再栽植林木,營造複層林。
2、灌木型農作物如茶樹、咖啡等,則於基部30公分以下處砍除。
3、短期農作物如生薑、高麗菜等蔬菜者應於復育造林前,於整地作業時,一併剷除。
(四)屬擅設工作物者:除地面上之建物須完全拆除外,地面如有水泥鋪面亦應一併清除,必要時予以客土再進行栽植工作。
四、復育造林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林地收回後立即復育造林,並於造林季節加強補植。
(二) 收回林地如面積小且位置零散者,得由各林區管理處授權所轄工作站採直營或僱工施作;如面積大或位置集中者,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造林招標作業。
(三)造林樹種規劃以適地適木為原則。樹種應選擇在原分布海拔範圍不超過500公尺內原生樹種為主,並採混合林栽植,以增加物種多樣性。
(四)造林方式採用群狀、塊狀或帶狀混合密植,以避免森林發育過程,生長初期較緩慢之樹種因競爭力弱而被淘汰。
(五)原占用地上之林木為原生林木或未經矮化、嫁接處理屬於造林樹種之果樹予以保留,一併撫育管理;檳榔或經嫁接處理之果樹,則依現況將地上物截幹保留約80公分高。
(六)收回占用地之竹林更新,應依「竹林復育森林之規範」辦理。
(七)土壤退化地區復育:
1、針對劣化地或濫墾收回地進行土壤採樣,委請相關單位做土壤性質檢測分析,檢測分析項目pH值、土壤全氮、土壤有效磷、土壤有機質、土壤CEC及置換性鉀、鈉、鈣、鎂等項目,依檢測結果提出造林作業的方向。
2、土壤性質改善方式,包括改良土壤化學性質、微生物及施行植穴客土等,說明如下:
(1)土壤化學性的改良:一般森林土壤為弱酸性土壤,惟收回之林地如長期栽植蔬菜地區,因經年使用石灰成為鹼性土壤,不適合林木生長。鹼性土壤容易引起鐵、錳、鋅等微量要素之缺乏。而又常因鈣、鈉過多,使磷、鉀的有效性降低。其改良方法可施用石膏、硫黃粉、硫化鐵、硫酸銨等,並充分灌洗除去鹼性物質,多施鉀肥,必要時噴施含鐵、錳、鋅等溶液改善土壤酸鹼值。為減緩對土壤衝擊,以少量多次方式逐步改善實施。
(2)土壤微生物性的改良:菌根菌可以提高寄主林木之抗旱性、耐凍性、耐酸和有毒物質、耐鹽性、耐養分貧瘠及抗重金屬等。為使栽植苗木具菌根菌,可採集森林土壤與栽植地區土壤混合,促使栽植苗木間接接種菌根菌,或於苗圃中培養已接種菌根菌之苗木,再移植林地,以改良土壤環境,適合微生物之活動,有利林木之利用。
(3)施行植穴客土:對於土壤劣化地區,為儘速完成復育造林,依現況需求,增加富含有機質、營養分較高及無感染褐根病、紅火蟻等病蟲害之客土,並加大植穴寬度及深度,採植穴客土與栽植地區土壤混合,改善土壤性質,以利林木生長。
(八)加強造林地監測及監工管理,監督與指導廠商確實依約履行,以確保造林工作順利完成,如發現成活率不佳,應即通報,及早補植,確保造林成功。
五、為避免收回占用地復遭墾植或復育造林木遭受破壞情事發生,各林區管理處應針對遭占用林地收回逐案造冊追蹤並加強林地護管工作,列管期限不得少於3年。
六、各林區管理處林政部門及造林部門應相互配合;剷除地上物、收回林地及加強林地巡護工作由林政部門主導辦理;後續復育造林事宜由造林部門主導辦理。占用地排除後,立即復育造林;如無法立即復育造林,除加強巡視外,並應於最短期間完成復育造林。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國有林地排除占用侵害後續復育造林注意事項 pdf pdf 檔案大小:351KB 下載次數:4643
回列表
瀏覽人次:2712 最後更新日期:2023-07-31